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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论文范文

企业改制论文

企业改制论文范文第1篇

内容创新是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创新的重点。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内容创新就是在坚持传统思想工作内容的基础上,紧密结合企业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

1.是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

伟大的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强大精神动力,也是在未来实现中国梦的岁月里薪火相传,继往开来。思想政治工作要发挥培养人、塑造人、提高人的作用。当前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必须深入开展爱国的教育,把个人梦与实现国家梦、民族梦融合为一体。要实现伟大的梦想,爱国教育是开展思想工作的首要任务,因为爱国主义是全国各族人民自强不息团结奋斗的永恒旗帜,为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始终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就是要把爱国教育贯穿于企业职工教育的全过程。融入企业发展的各个方面。要充分挖掘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党的改革历史、改革开放和现代化等各种教育的资源,今后开展学习改革历史,诵读红色经典,组织红色旅游,传唱爱国歌曲等活动,在潜移默化中培养职工的爱国精神,提倡理国,行动报国,引导冷静理智表达爱国情感,自觉维护国家利益。把爱国之志转化为加强企业职工在工作的奉献精神。爱国教育是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

2.是要提高企业思想工作的文化含量。

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市场经济新的历史条件下随着改革的深入,正处于改革转型的关键时期。新知识、新理论和新技术正在大量的融入到自我的工作和生活中。文化含量包括科技,知识,信息,思想和审美等方面的内容。丰富思想企业工作的文化含量通过搭建丰富的文化氛围,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同时要综合运用电子技术,信息和网络技术和自动化技术提高整体员工的企业文化修养。

3.是注重培养的和谐理念。

和谐社会不仅是指一个社会生活能力或状态的和谐平安,而是指人的精神心理状态的和谐安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观念和机制确认人追求各自利益的合法性,按照“自利”“互利”的原则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样有利于增强人的要在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上,尊重价值的多样性化的有机统一,促进各种不同竞争意识,效率意识创新意识,利益也会引发一定的冲突,从而产生不和谐的因素。所以英语培养员工正确价值社会心态,以开阔的胸怀和积极的心态看待一切,以理性的姿态表达利益诉求,从而呈现和谐的氛围。

二、坚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创新

方法创新是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创新方法是加强和改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支撑。创新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就是要求思想政治工作在新形式下自觉的把马克思立场、观点、方法与时代特征相结合,在坚持传统行之有效的好方法的同时,不断探索新的方法善于把思想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解决思想问题与依法解决问题紧密结合起来,把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与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充分运用个别员工谈心,用心疏导,平等交流,民主讨论等方法。注重民主关怀和心理疏导。促使思想政治工作做到合情合理,入情入理,并在员工的思想中潜移默化。

三、结语

企业改制论文范文第2篇

1.产权界定问题

企业进行改制的核心问题就是产权界定,而产权界定的基础就是界定企业和投资者的权益。如果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没有明确的产权性质,就会导致对国有资产的划分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许多企业在未经过清产核资的情形下,就对企业展开资产评估,从而影响了企业真实的价值评估;还有个别企业在进行资产的申报评估时,受到利益的驱使故意漏报或者不报相应资产;有时因为财务工作者的基础工作没到位,也会导致错误申报现象的发生;也有少部分企业的领导,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私自占有企业资产,从而给企业带来损失。造成这些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就是,企业产权界定不明确,使企业评估价格严重受到影响。

2.股权设置问题

企业改制的关键问题就是股权设置问题,如果股权设置比较科学,就会提高企业的整体运作效率,相反,如果设置不科学、不合理,企业的整体效率就会受到严重影响,甚至会造成制度出现误区的现象,从而导致企业资产的流失。可以说,企业利益调整问题的基础就是股权设置问题。只有合理分配股权,才能保证企业和市场得以正常运行与发展。

二、处理企业改制财务及会计问题的正确方法

1.处理资产评估问题的方法

因为资产评估过程,包括债务问题、土地资产评估和无形资产评估这三个问题,所以在处理过程中,也应该根据不同的问题作出不同的处理。首先是处理债务问题。企业进行改制在引入新的股东后,就会建立新的股份制公司,这时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债务进行计量,以确定后的公允价值为基础,重新填入控股股东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其次是处理土地资产评估问题。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应该清查企业需要评估的土地,在了解到土地资产的实际情况之后,通过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决定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方式;企业清查相关土地资产后,还要和主管部门进行协商,确定土地资产的评估范围;在完成上述情况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类型。最后是处理无形资产评估问题。企业改制时,应该彻底清查企业的无形资产,将企业无形资产的归属问题弄清楚后,再登记产权,这样可以保证不会有遗漏。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实行改制过程时要重视商誉,因为企业商誉是通过长期经营从客户信任和市场认可中得来的,而商誉会根据企业的归属发生变化。

2.处理产权界定问题的方法

全面评估企业资产后,要合理地对企业产权进行界定,从而可以清晰、合理地将企业产权呈现出来。企业在进行产权界定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财务和会计问题,这时就需要企业秉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来处理这些问题。虽然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会因为政府等多方面的压力,而低价转让产权,但这不属于国有资产流失情况。目前我国产权市场还不够完善,所以需要遵守法律,对产权进行合理、合法交易,从而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性,也使产权市场可以更加繁荣地发展下去。

3.处理股权设置问题的方法

企业为了调整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就需要进行股权设置,只有合理解决股权分配,才能保证企业和经营者建立共同分享利益、共同承担风险的关系。企业根据不同的改制主体,股权问题设置有职工股和国家股两种类型,具体比例也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有些企业将国家股设定为优先股,从而到达国家资产升值目的,一部分中小企业则是降低国家股份,不同企业具体的分配也会有所区别。企业对职工补偿的一种形式,就是给职工持有职工股,职工股与企业的盈亏有密切联系,实行按股份分红制度。企业改制后,职工持有股份可以让职工享受到公司福利,也可以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从而推动企业获得更大的发展。

三、总结

企业改制论文范文第3篇

时至今日,不少早已完成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的管理者还时常抱怨,在经营方向、分配机制、激励机制等方面的经营自主权常会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干预,导致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活力不足。再论“产权清晰”。这一改制目标试图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来消除国有企业产权模糊的弊端,但从实际成效看,并未真正解决这一难题。在两权分离状态下,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等经营者、管理者是实的,而所有者是虚的,所有者的控制权必然被弱化甚至剥夺。在所有者监督不力的情况下,国有企业负责人可以较大程度地按个人意志支配国有资产,他们成了事实上的所有者,这就造成普遍存在的“所有者缺位”,形成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主要表现在经营管理人员过度的职务消费,如公款吃喝、旅游、出国及购买高级轿车、配置豪华办公设施等;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贪污腐败,损害企业利益,转移国有资产;经营决策上的短期行为,不考虑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过度使用国有资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及时、不真实,欺骗股东和政府并利用上市或改制机会购买内部股、认购证,谋取私利等[1]。从十八大以来掀起的反腐风暴所揪出的以原国务院国资委主任蒋洁敏为首的一系列国企高管触目惊心的贪腐行为来看,我国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不容小觑。因国有资产所有者监管缺位所造成的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的弊端,折射出产权清晰这一改制目标也是难以真正实现的。

二、近20年的国企改制未能真正有效建立起政企分开、产权清晰的法人治理结构

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国企改制试点的目标是建立起各方利益制衡的股份制治理结构。然而,当时的民营经济还较为薄弱,无力“混”入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或混合进入后因势单力薄而成为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陪衬。许多国有资产独大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革后,董事会组成、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制衡等问题长期难以解决。从前述调研组当年所调研的6家推行股份制改革后的大中型国有企业的情况看,它们都是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资产占绝对比重的国有控股公司,这种经股份制改革后的国有企业,在与政府的关系、融资渠道、治理结构等方面,同传统意义上的国有企业大同小异,失去了体制创新的意义。规范化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应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与经理人员的责、权、利,而上述6家企业大都采取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一人兼职,或董事长、总经理一人兼职,或党委书记改任董事长、厂长改任总经理的治理结构。这种缺乏各方利益制衡和各自利益取向差异的“换汤不换药”的改制,难以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治理结构的缺陷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国有企业的发展和壮大。据资料显示,时至国企推行股份制改革近20年后的今日,作为民企、外企最基本治理结构的董事会,在如今112家央企中仍不健全,只有58家央企进行了董事会试点。即便其中已进行了董事会改制试点的央企也未能真正建立政企分开、产权清晰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对新一轮国企改制目标———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理性审视

国企改制目标与国企内生本质的矛盾所导致的国企改制目标长期以来难以真正实现的现实,倒逼出混合所有制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核心目的是淡化所有制色彩,突破国企改制的瓶颈,真正实现政企分开、产权清晰的现代企业治理目标,营造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的大环境,让国有企业回归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本来面目,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参与国企改制。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新一轮国企改制目标和突破口定位于重塑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从根本上确立和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与此同时,也应理性审视和解决混合所有制改革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重提混合所有制改革拨动了各方的心弦,因为它意味着被国有企业垄断的中国最赚钱的几个行业将会向民营资本开放。但耐人寻味的是,有机会参与国有企业谋求大发展的民营企业却明显抱有观望态度。在不久前召开的博鳌论坛上,与众多参会国有企业负责人和专家、学者对混合所有制大唱赞歌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大部分民营企业却发出一片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观望和担忧之声;在不久前召开的“民营企业家圆桌:放松管制与民企机遇”论坛上,与会的几十位民营企业负责人面对调查问卷中有关进入混合所有制的时机这一问题时,过半数的与会者选择了“暂不进入”,超过30%的与会者选择“不会进入,因为对这个改制缺乏信心”,仅有不到20%的与会者表现出对混合所有制的兴趣[3]。混合所有制是经济发展的有效形式,但在政府干预、社会资本产权保护等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的情况下,混合所有制的进一步发展面临体制掣肘,民营资本想要真正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还存在一定的体制障碍。一方面,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即,在理性审视中相应的土地、银行法修改却相对滞后,中央有关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系列具体政策、措施难以出台和落实。另一方面,尽管现在一些垄断行业鼓励民营资本进入,但现实让民营企业顾虑重重,担心“混入”后能否真正形成政企分开、产权清晰的现代企业制度,能否真正摆脱政府的干预,按照市场规律运营;倘若“混入”后大股东仍是国有企业,国资委仍控制着企业,出资人的利益将难以得到保障,甚至怕搞“第二次公私合营”,被国有企业吃掉;即使民营资本成为大股东,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仍不在自己手中,等等。许多人之所以把民资、外资已占相当比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仍认定为纯国企,是因为多数大中型国有企业即便实现了整体上市,引入了各类投资主体,但其高管仍由政府任命并拥有一定的行政级别,有的国有企业很喜欢宣传自己是“部级企业”“厅级企业”。许多央企虽已上市,但其母公司还是单一股权,这些上市央企由此拥有了其他类型上市企业所没有的优越条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往往能够得到政府注资、信贷优先的特殊关照,一旦亏损也可以向其母公司售卖资产,摆脱退市风险。同时,一些政府部门也常常要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各类活动中出资出力,而不是按市场准则交易,造成政企不分。此外,由于多种原因,我国非公经济的产权保护仍然面临不确定性。国有资本的产权通常能够得到充分保障并有国家信用为后盾,社会资本则不同。长期以来,理性审视民营企业家财产权及人身自由被公权力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公、私产权保护力度不统一的情况下,即便垄断行业放开,民营资本也未必敢进入。

四、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顺利推展营造良好的体制环境

企业改制论文范文第4篇

将“资本混合性企业”、“企业股份制”、“上市”与“混合所有制经济”混为一谈的观点有意无意地对什么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涵加以模糊化。首先,从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看,混合所有制经济(MixedEconomy)指在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中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经济实体(企业)共同存在〔1〕,其比例按照国家的社会制度性质、价值观以及与之相匹配的经济发展目的而定〔2〕,比如,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中有生产资料为全民共同所有的国有企业,也有私营和外资企业,这本身就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而西方大多数国家的经济制度也具有混合所有制性质,只是在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比例上有所不同,或与中国不同。其次,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构成,以及一定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发展阶段看,不同时期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中,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经济实体(如企业)所占的比例也不同,比如,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的国有、集体、私人经济成分与改革后的中国国有、私有经济成分比例便不同。可以说,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下的国有、集体、个体经济共同存在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就是一种特殊条件下、特殊时期里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炸爆米花、自由菜市场的个体商贩、个体副食品或个体小日用品商店劳动者的生产资料、资产都可以认为是私人所有的,当然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的科学补充成分,其成员则属于由劳动人民所组成的(收入主要不是来自资本的剩余价值创造)。第三,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作用、功能看,置身于其中的企业由于所有制性质不同、社会功能与经济目的不同、资本来源不同、资本结构不同、组织形式不同、市场操作不同,效率效益的衡量标准与方法也不同〔3〕,但却共同在一个经济制度中发挥着不同或互补的作用。这点无论在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还是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中都是如此。第四,从企业发展的微观角度看,任何一种组织形式均只是手段,必须和企业性质、目的保持高度一致,比如,在国企中混入私有资本是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的呢?在西方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企业让外来资本进入自己的股权资本必然也必须有其明确、具体、特殊的目的①,而让所有制性质、目的不同的外来资本混入自己的企业更是难以发生,这就如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为了共同抗日、挽救民族危亡这个大目的,共产党与国民党组成统一战线,尽管共同抵御外敌,但却不会进行混合、混编或者拿(部分)“所有权”做交易是同样的道理。因为它们各自的政治目的、行为宗旨、根本性质、组织结构和操作方式完全不同。因此,就企业而言,(1)在西方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企业(无论是私企还是国企)会用这种“外来股权资本进入”方式解决自身现有的技术、管理、资源、市场等问题,也没有一个企业会采用这种方式来提高“效率效益”;(2)即使在资金缺乏的条件下,企业也不会首先寻求这种方式解决问题,因为这种方式成本最高、风险最大、运行最复杂、相对效益最低;(3)只有当一个企业将要倒闭、破产时,它才会考虑使用这种“外来股权资本进入”方式(仍只是解决破产、倒闭问题的办法之一),如进行“企业重组”(re-organization)或“私下安排”(privatearrangement)。上述分析表明,混合所有制经济指的是在一个经济制度里存在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而不是在一个企业里混入所有制性质不同的资本,它与“股份制”或“上市”这类企业组织形式、市场行为、资本操作方法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认为将私有资本直接混入国企并使之成为“资本混合型股份制公司”就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或认为这种“资本混合型国企”上市就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都是在概念内涵上偷梁换柱,即将“混合所有制经济”内涵偷换成了所谓的“资本混合型企业”。

二、企业股份制不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关系

1.企业股份制形式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特征吗

从一个经济制度的所有制本质看,企业股份制形式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特征吗?当然不是。股份制形式早在13世纪的意大利、法国、荷兰和德国就出现了,具有现代意义的股份制企业则于16世纪初在英国成立(因海外市场扩张需要资金),而现代较为完善的股份制形式是指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私有资本所有者(或利益主体)自愿结合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也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制度发展过程中竞争化、专业化、规模化、生产与市场社会化趋势下产生的企业组织形式和操作模式。首先,“股份制”特征所体现的是一个私有资本还是两个以上私有资本结合而成的私有性质的企业,其本身不代表、也不意味企业生产资料私有制性质的改变,如同不管是一碗水还是一桶水都不改变水的性质和本质一样。其次,从逻辑上看,如果认为这种股份制形式的出现代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因此改变了资本主义私有经济制度的本质,那么等于认为意大利、法国、荷兰和德国等国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还未出现时就已经将其私有性质改变了。第三,从概念定义看,如果说企业股份制意味着混合所有制经济,那么西方16世纪就出现的现代资本主义股份制企业又指的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与什么所有制形式相混合而构成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呢?从这些问题的逻辑性本身可以看出,将“企业股份制”与“混合所有制经济”混为一谈是概念上的偷梁换柱,即便加上一个“资本混合型企业”的招牌也无法遮掩其逻辑的荒谬性。第四,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下股份制企业的上述特征证实了马克思关于资本社会化、联合化趋势这一理论的科学性。如果市场经济里出现企业股份制就意味着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出现,那么等于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所有制性质的理解、定义以及在此基础之上建立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从一开始就是错误的。第五,从西方市场经济理论与实践看,西方国家从来不将股份制这一企业组织形式看成是对生产资料私有制性质的改变,或理解为一种与生产资料私有制不同的企业所有制形式。可以说,世界上没有任何一种经济理论将“股份制企业”+“非股份制企业”看成是混合所有制经济,或认为“把国有与私有资本混合在一起成立股份制企业”就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第六,从西方市场经济实践看,股份制从来没有改变“私有财产(即私有性质的生产资料和资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制制度本质,更不是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而采取的行政手段之结果。上述理论与实践的逻辑推证表明,即便一个国家没有股份制企业,也可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即便一个国家有股份制企业,也可以不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实际上,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私有小商品生产及零售企业可以认为就是一种“混合所有制经济”,但并不是股份制形式。这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种体现。毕竟,马克思主义理论预测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首先是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产生,而非在中国这样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贫穷落后、人口众多、资源贫乏、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的国家产生,而且这个国家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又立即面临国内外各种政治、经济、军事和社会发展的巨大挑战与压力。上述分析也表明,“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不同的经济实体(如企业)在一个国家经济制度中共同存在的现象,而股份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私有资本结合组成的一个企业。显然,欧洲封建社会(中世纪)就出现的“股份制”经济实体不改变封建社会经济制度的私有制性质,不是什么“混合所有制经济”;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股份制”本身也不改变企业的生产资料、资本、资产的私有性质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私有制本质,因而也就不存在什么股份制使一个国家经济制度由单一的所有制性质变成混合所有制性质之说。由此可见,今天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股份制这一企业组织形式根本不等于混合所有制经济。那种将“股份制”理解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并因此宣扬“在国企中混入私有资本”或通过“国有与私有资本混合成立股份制公司”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观点在逻辑上、理论上都是说不通的,是对“股份制企业形式”与“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的混淆,是对西方经济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理论的曲解,也是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的方式方法、手段模式的曲解。而那种通过行政手段、政策导向将私有资本直接混入国企股权资本组成“股份制公司”从而发展所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观点和行为更是谬之千里了,是从根本上违背现代市场经济规律的,无论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言都是如此,实践中甚至有沦为一种带有封建官商勾结性质的经济、政治行为的可能性。

2.企业都要搞股份制吗

从企业发展的组织形式看,企业都要搞股份制吗?当然不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企业是否采取股份制是根据自身建立、发展需要而定的市场行为、决策行为和组织行为。如果一个私有资本所有者因各种原因无法或不愿独自开办、创建一个企业,可以选择与其他私有资本所有者在自愿基础上联合起来成立股份制(有限)公司。上述“因各种原因”而形成的“自愿联合”构成了这种企业组织形式的市场规律性特征。正因如此,西方国家除了股份制企业外,还有大量企业,无论私有还是国有,无论大型还是小型,并不是股份制形式。〔4〕这就是说,股份制本身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唯一或最佳或必需的组织形式,只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企业组织形式之一而已。正因如此,在西方市场经济里,股份制企业可因各种原因再转为非股份制企业;也因此,世界上没有一个市场经济国家采取行政手段或通过政策导向来发展“股份制企业”。上述表明,既然“股份制”只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而非必要的组织形式,怎么能够代表一个经济制度的所有制性质的改变呢?既然不是所有制性质的改变,又怎么能够认为股份制的出现就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呢?本来,从现代经济学、管理学、市场学、金融学、企业法律学等来理解这个问题并非难事,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混为一谈”的解释?尤其是那种强调要用行政手段将私有资本“混入”国企以实现“股份制”从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观点,如果不是对最基本的现代市场经济规律、理论、实践缺乏了解,就是有其他某种目的隐藏其后或是在“明修栈道,暗渡陈仓”了。

三、企业上市不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

1.企业都要上市吗

当然不是。罗马共和国时期就出现了“企业上市”的经济行为,而现代资本主义的企业上市以“荷兰东印度公司”为第一家(因海外市场扩张需要资金)。今天,无论在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在美国还是在中国,无论国企还是私企,企业是否上市都只是一种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的市场行为、管理行为和组织决策行为。首先,从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看,企业上市最主要、最重要的原因是它在某个方面具有竞争优势(且短期内不会被替代、超越)、市场看好、需要扩大再生产但本身资本、资金不够且银行贷款有限、利率过高以及其他的资本积累方式相对上市行为的成本都更高或风险过大,这时企业才会考虑上市。正因为“上市”与否的决定具有极强的企业目的性、资本条件性、市场需求性,也因为上市的复杂性、风险性和成本性问题。〔5〕在西方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量成功的、大型的企业,无论国有还是私有,都不选择上市,比如,美国就有90%以上的企业不选择上市。〔6〕不仅绝大多数中小企业不是上市企业,在资产、产值和年收入总量控制条件下,2008年美国有441个非上市大型企业,年收入达1.8万亿美元,总资产更是可观。〔7〕2013年,美国非上市最大型企业较前一年增加8%,而1997-2012年美国上市企业数量下降了44%,并且因为各种原因这已经成为美国21世纪企业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8〕市场经济下没有企业“为上市而上市”,或为了名声、面子而上市,或认为成功企业必须上市或只有上市才能成功,因为这些都不是上市的“市场规律”性原因。其次,已上市的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再转为非上市企业(如Saturn,Dell集团2013年由原来的上市企业成为非上市企业),企业上市也可以采取一部分上市一部分不上市(如通用汽车公司),等等。再从市场行为看,上市企业可以收购非上市企业,反之亦然。2.企业上市代表“混合所有制经济”吗当然不是。首先,从企业角度而言,“上市”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下的一种企业集资手段、模式。作为一种资本市场化、社会化行为方式本身,它并不改变企业的私有制性质,因而也不改变资本主义的所有制本质。所以,它的出现不等于也不代表私有制的改变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出现。而从股民角度讲,个人在市场上购买其股票并不意味着他对这个企业的生产资料、资产有任何实质上的占有。毕竟,很难将罗马共和国和荷兰东印度公司的企业上市理解为西方“全民、公共所有制”的开始,而将现代资本主义的企业上市视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出现,从而改变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所有制性质的观点更是破绽百出、逻辑混乱甚至指鹿为马。其次,西方企业上市的目的是让私有资本利用集资发展方式达到自身企业利润、资本和资产增值最大化的目的。而个人在股市上购股的目的就是以多余的资金获得比银行更高的价值回报,仅此而已。可以认为,西方股民是抱着侥幸、、冒险、运气心理而在采取一种市场行为(即便经济学诺贝尔奖得主们也不例外)。因此,无论从企业和股民双方的目的还是从他们的市场行为而言,“上市”本身对企业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性质不产生根本影响,也不造成任何实质性改变。这是西方100多年来市场实践已经证明、证实的结论,比如,GoldmanSachs选择了12%的股权上市,但不能因此认为该企业的性质里有12%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另外88%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经济。第三,购股者从来不是企业生产资料、资产利益最大化首先的、直接的享受者。毕竟,金融市场的“炒股”、转卖(抛售与抢购)和因此产生的利益与“价值”连真正的生产和劳动创造价值的意义都不具有,也就根本不可能成为一个经济制度中企业所有制性质被改变的依据;股票市场制度(一种独特资本———即马克思所说的“虚拟资本”的产物)玩股民欲望于“虚拟价值”的股掌之间(几人欢笑几人愁),其背后则是私有资本的作用和目的使然。所以,马克思指出,股票如果没有欺诈,就只是对一个股份公司拥有的实际资本的所有权证书和索取每年由此生出的剩余价值的凭证而已。与此概念相一致的是,西方个体股民中没有人认为购股就使自己成了某个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者之一,世界上也没有任何市场经济理论认为这是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性质。第四,当一个上市企业在某一年或某段时期经营不好、利润下降时,其股票就会贬值,但企业管理者、雇用劳动力的工资、待遇、福利不一定也要相应下降,这是真正资本与“虚拟资本”的本质、功能、作用区别之一。如果股票持有者被认为是“企业生产资料所有者之一”,那么为什么经理、雇用劳动力这些“企业打工仔”收入不受损失但持股者这些“企业主人”的收入却反而受损失呢?所以,西方没有一个股民会认为自己与企业生产资料、资产所有者一样是企业的“真正主人”,就连那种认为自己至少应该与“打工仔”收入具有相同稳定性的股民也没有。从这个角度看,的确“私有财产(指资本、生产资料占有权)神圣不可侵犯”,而股民手中的股票那点市场权力是可以“神圣侵犯”的,是周瑜打黄盖———愿打愿挨的。第五,企业极度亏损、大幅下滑或破产、倒闭可以使购股者“血本精光”。股市本身就带有“”性质,这一点西方股民从不否认,所以中国一些学者也无需硬要为这些西方股民戴上“企业所有人”的光环。而同时企业生产资料所有者或他们的管理人所受到的保护程度则与这些股民不一样。当一个企业破产倒闭后,高层管理者(指“企业打工仔”)即便不持有该企业股票,同样可以因为“金降落伞”(“goldenpara-chute”)或其他事前安排(“prearrangementpack-age”)获得丰厚的补偿(几百万到几千万美元不等),而持股者(即被一些中国学者错误地冠以“企业主人”、“企业生产资料所有者之一”的人)则是血本无归。当然,这种对管理层的优厚补偿是企业生产资料、资产真正所有者的安排,是一种私有资本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体现。在股市上购买该公司股票的个人(即所谓的“企业主人”)对此毫无发言权。而且,如果有企业倒闭、破产的可能和征兆,高层管理(“企业打工仔”)可以将自己所持的该公司股票早早卖掉,而股市购买者(即所谓“企业主人”)却没有这种信息和特权。因此,从上述两个方面的逻辑看,这种将企业上市、股民购买股票视为生产资料私有制性质的改革从而使得一个国家的经济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观点是十分荒谬的。第六,当企业盈利、资产增加后,市场上的个人购股者的股票增值不会也不可能达到企业生产资料占有者或管理层那样的受益程度。一些企业可能分给股民一勺残羹冷炙(不是所有上市企业都会这样做),如“红利”(dividend)。而二级股票市场的所谓股票增值,只是在企业生产资料所有制及其本质作用下产生的衍生物———虚拟资本市场的交换罢了,丝毫不代表股民在企业股权资本中占有程度的上升,甚至连拿这些股票到企业去兑现的资格都没有。既然他们不是什么生产资料占有者,手中的股票更不可能使企业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有任何实质性的改变,又何来混合所有制经济呢?第七,一个企业经营得好,其股票价值仍可能下降;市场有各种信号,除经济信号外,社会、政治、文化、科技、环境、军事、国际关系、人文、气候变化等各种类型的信息都会对股票价值产生集成、交叉、多元的影响;资本又因各种自我利益的考虑会在不同阶段采取不同战术从而使股价向不同的方向波动或向预期相反的方向波动。结果,实际左右股票价格的根本不是“股民利益”(尽管主流经济学理论声称企业都会首先考虑股民利益)。对那些亏损的股民,资本、市场和那些已经被它们御用、奴役的学者会说:你有自由买卖呀,为什么要留着它呢?而实际上,资本在给股民这种买卖自由的同时,也给了他们一个资本()总是、也肯定是赢家的先决条件。这样来看,那种将企业上市就意味着企业全民所有、股民作为“企业所有权占有者”的利益会被最大化的说法多么地滑稽可笑。可见,股票市场上所公示的企业利润额本身能够全面代表企业价值的增长吗?即便企业利润真的上升了就一定会使股民利益最大化吗?而这就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体现吗?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发展过程中,无论是企业股份制还是企业上市,无论是金融资本的各种衍生物(工具)还是金融资本与企业资本形成的某种市场结构,都不是其生产资料私有制本质的改变,更不是西方政府为搞混合所有制经济而采取的行政手段之结果。有关的西方市场经济理论的基本概念,中国一些学者不应该将其修改或硬要从“生产资料所有制”角度融入自己所需要的“理论内涵”。本来,以上分析都是基于经济学、市场学、管理学、企业金融学、货币金融学、消费者行为学的基本概念,基于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基于这些基本概念和一般规律之上的逻辑推证,那么,为什么还有一些观点非要将“企业上市”看成“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呢?为什么一定要推演出“企业上市就成了全民(国有)企业”呢?醉翁之意不在酒,其隐含的真实目的就是要将大型国企私有(资本)化,而幌子便是只要被私有(资本)化的国企“上市”了,它就保留了全(国)(人)民所有制性质,或者说,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而言,企业一旦上市就是“全民企业”了,不存在国有、私有之分了,从而将私有资本混入国企也理所应当、名正言顺了。任何在意识形态驱使下对中国改革理论、政策、概念所做的解释都必然诉诸着“实用主义”的方法,也必然违背客观现实,从而沦为方法论上的唯心主义。

四、中国国企改制、上市与社会主义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1.国企已经具有“股份制”性质

首先,在中国今天还剩下的国企中,许多是由来源不同的国有资本所组成的,已经构成一种事实上的股份制性质,而不是非要另外掺入、混入私有资本才是股份制企业,这与西方私企不是非要掺入国有资本才成为股份制企业的道理是一样的。以行政手段或政策导向来推行国有资本与私有资本结合的股份制企业不仅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历史中从未有过,也不应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学发展行为。因为,它不仅从根本上违反市场经济规律,也不是一个市场经济行为,仅是一个明显的政治行为。其次,一个股份制的国企自身完全可以成为成功的、高效率高效益的现代企业,没有必要为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而引入私有资本来搞“资本混合型股份制”。这一点是西方资本主义、中国社会主义历史都已经证明了的,也是被今天西方资本主义混合所有制经济所证实了的。〔9〕第三,中国在历史上有过类似或接近今天股份制形式的企业,那就是计划经济时期的集体企业,当然生产资料的公有性、经济行为的计划性使这种集体企业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私有股份制企业又有着本质的不同。从自身资本与资产积累、所有制形式来看,它是由地方政府投资(即等于当地全体社会成员集资,否则这些由当地人民创造的价值可以用来建造公共设施、学校、医院、公园、图书馆或加强社会福利与保障等)、当地劳动者提供劳动力(可以视为一种入股方式),并依靠当地资源、技术、土地、“市场”来创造价值、保证供给、满足需求的。但它虽然是在地方政府的计划下发展、运营,却体现了由当地社会成员的集体“资本”投资、集体劳动力提供所构成的一种“股份制关系”。其生产资料占有制形式虽具有公有性质,但不具有国有性质,且为当地劳动者集体所有。

2.国企不一定非要改制搞股份制

对今天那些非股份制的国企不是非要掺入、混入私有资本使它们成为“资本混合型股份制企业”才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尤如西方大量非股份制企业的存在并未阻碍其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而采用行政手段或政策导向来促使这些国企成为与私有资本混合的股份制企业不仅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从未有过,也不应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为。因为,这从根本上违反了市场经济规律,甚至已经不是一个经济行为,而是一个政治行为。中国这些非股份制国企也完全可以像它们西方的同类企业一样,成为成功的、高效率高效益的企业,成为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现代化企业,完全没有必要非要为了实现混合所有制经济而成为“股份制企业”。这是西方资本主义、中国社会主义历史都已经证明了的,也为今天西方资本主义混合所有制经济所证实。

3.国企可以选择不上市

中国今天剩下的国企大都是或大都含有上市公司,个人、团体、私企、外企都可以在市场上购买其股票。但首先,从理论上看,与西方企业决定上市与否一样,也与中国今天的私有企业决定上市与否一样,国企决定上市与否完全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而定的一个市场行为、管理决策行为和企业组织行为,本身不意味着其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改变,比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国企通过上市获取自身发展所需要的资金,不是也不应该改变其社会主义公有、国有性质、目的和功能。因此,它们选择上市也不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象征。其次,从实践上看,中国许多国企今天不仅不缺乏资金,反而是资金过剩,因此它们完全可以决定不上市,需要考虑的是采取怎样的科学手段解决这个问题从而尽快发展、壮大。一般而言,如果这类国企没有极为特殊的原因却选择上市,不仅是企业低效率低效益的表现或非市场行为的结果,而且在多余资金尚未发挥作用、已经造成巨大成本代价的同时又混合进私有资本极易使企业患上更为严重的“资本多血症”(plethoraofcapital)。因此,这类国企决定不上市,与那些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决定不上市的国有、私有企业一样,其一完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其二体现了企业资本结构高效率高效益的市场行为,其三并不否定、也并不影响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第三,对那些缺乏资金的国企而言,它们在考虑上市之前,可以有以下的选择:(1)可以通过较“上市”成本更低、风险更小、效益更高的银行贷款解决资金短缺问题,这与那些缺乏资金的西方私有、国有企业诉诸银行贷款一样,其一完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其二体现了企业资本结构高效率高效益的市场行为,其三并不否定、也并不影响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2)政府有义务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这是因为,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大型国企不仅向政府上交了大量利润,支持了中国各项社会主义事业的全面发展,即便利改税后它们也是中国的税收大户,为国家、政府事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而政府为其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如同企业内部资金流动性质一样的顺理成章。这个理性依据与西方政府救助资金困难的大型私有企业是一样的,尽管这些私企仅仅是政府的税收大户而从未像中国国企那样上交利润!尤其是,当中国政府花钱购买巨额欧美国家利息极低的国债(如T-bond)时,更应该首先考虑帮助中国国有企业,否则,难免当中国购买国债帮助那些欧美国家抑制了通货膨胀并使其贷款利率降低后,这些欧美国家的金融投资机构(或企业)再通过本国银行获得低息贷款进而再投入缺乏资金的中国国企,还要要求我们的国企以部分所有权为代价!这无异于用中国人民几十年、几代人、几亿人在高积累、高建设、高发展、低工资、低生活、低消费条件下辛勤建造的国企所积累的钱财帮助外国财团购买我们的国企!历史上和今天没有一个西方国家会这样做,也没有一个市场经济的国家会这样做。(3)如果中国的国有银行、中国政府都没有钱(即假如中国经济发展极为困难),政府依然可以通过出售国债———让全国人民暂时拿钱来支持国企渡过难关(要求它将来加倍回报!),或像罗斯福政府那样在经济发展极为困难的时期以赤字支持国有经济的发展。(4)暂时缺乏资金的国企可以通过政府的私下安排(类似的私下安排在西方国家不胜枚举,尤其是大型私企,如美国三大汽车公司在遇到问题时),请那些资金雄厚的国企伸出援手。值得指出的是,这类缺乏资金的国企通过银行贷款、政府资助、国家债券、政府赤字和企业间私下安排不仅成本远远低于出售转让国企部分所有权的代价,而且这类解决资金问题的方法、手段正好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优越性,比如,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在所有制性质、功能和目的(即最广大人民利益最大化)上是一致的,而西方金融资本和工业资本之间具有必然的矛盾性、冲突性和利益竞争性。因此,只要加强国有银行审核、监督、惩戒机制,发挥二者利益一致的优势,不仅可以体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区别,而且可以打造和发挥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独特竞争优势。以行政手段或政策导向使这些国企上市并乘机在其股权资本中混合进私有资本,不仅从根本上违反市场经济规律,也是低效率低效益的市场政治行为。第四,对那些本身资金充足又已经选择上市的大型国企,根据市场经济规律,根本没有必要搞与私有资本的混合股份制,否则不仅违反市场经济规律,而且还是一种利益剥夺的政治行为。为了实现、保证、捍卫最广大人民利益最大化这一企业目的与宗旨,这些企业不仅可以根据需要考虑有限上市、部分上市,如美国GoldmanSa-chs、通用汽车公司等,还可以考虑由上市企业转为非上市企业,如美国的Saturn,Dell集团等。综上所述,中国国企不一定非要股份制,股份制企业不一定都要上市,资金充足的企业完全可以不上市,资金短缺的企业也可以选择不上市,而是诉诸其他更为科学、效率效益更高、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融资方法。中国国企上市与否、股份制与否,从现代经济学、管理学、金融学、组织行为学、企业财会学、企业法律学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来看,都不是也不应该是国有企业所有制性质或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改变。既然如此,它们也就不构成“混合所有制经济”基础、不成为其标志;既然如此,无论是对国企实行“资本混合型股份制企业”,还是国企上市,都不是发展中国社会主义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任务(也不是任何一个经济制度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任务)。

五、结论:国企自身的改革方向与任务不是与私有资本“混合”

企业改制论文范文第5篇

国企员工的工资水平不仅在不同地域之间存在巨大差异,而且在同一地区间、同一企业间也存在很大差异。多种身份员工并存,薪酬差异巨大,并轨难度较大。近年来国有企业为了降低自身薪酬成本,采用了与市场薪酬水平相结合聘用制、劳务派遣等用工形式。一方面为企业引进部分优秀人才,同时也降低了用工成本,另一方面,在企业内部也出现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现象。“老人”凭借身份优势做着悠闲工作却拿着较高的工资,而“新人”则拿着相对较低的工资成为企业事实上的业务骨干。多年以来,国有企业的薪酬水平是以行政级别和资历为基础,与员工工作年限密切相关的。虽然近些年来现代薪酬体系中所提倡的按岗位价值、员工业绩付酬的原则开始被部分国有企业接受,但综合目前众多国有企业的薪酬制度来看,其薪酬水平在“论资排辈”的基础上,付薪依据并不明确,并且薪酬、福利项目复杂。有的企业工资、奖金、福利等项目繁多,这样混乱复杂的薪酬模式之下,很难明确区分哪些薪酬对员工工作真正起到了激励作用,哪些薪酬体现了员工的绩效和自我价值。另外我国国有企业普遍存在政府过度干预的现象,导致国有企业难以实现薪酬制度的自我管理。目前,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我国国有企业虽然拥有一定的自主权,但在现实情况中,往往延续了上世纪的计划因素,有些政府为了实现自身的发展目标,不仅干预国有企业的发展战略,而且还直接控制企业的工资总额。使企业的薪酬制度难以做到合理培分配,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薪酬的竞争力。

二、解决国有企业薪酬制度问题的相应对策

解决国有企业薪酬制度存在问题,首先政府应减少对国有企业的过多的、直接的干预。在薪酬制度方面,政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薪酬政策和制度,为企业改革发展进行宏观调控;而具体的薪酬应该由国有企业根据目前外部劳动市场和内部不同岗位价值给予分配,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开展劳动力市场价格调查,按市场工资价位推行协议工资制,确保国有企业薪酬水平合理性。我国国有企业大多受计划经济的影响,薪酬水平延续了上世纪的稳定性和平均行。面对外企和民企的竞争,国有企业可根据咨询公司或其他专业性薪酬调查的数据,合理调整自身薪酬水平和结构。对于高于市场薪酬水平的简单服务岗位可适当降薪,对于低于市场水平的技术岗位可适当增薪,总之提高国有企业薪酬制度的市场竞争力。切实加强薪酬管理基础工作,奠定薪酬分配的科学基础。改革国有企业现行分配制度,重构人性化、多元化的薪酬制度,针对上文所提到薪酬结构问题,必须将职工的实际工资与企业现行的岗位技能结构,优化国有企业员工薪酬结构,实行灵活多样的薪酬激励政策,具体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以岗定酬,按绩定酬,突出岗位价值工资分配应坚持从以工龄、资质为主向以岗位条件、技术程度和劳动质量为主的转变原则。根据岗位所需技术含量、劳动强度、冒险程度、责任大小等因素,合理分配人员,真正做到“以事定岗、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岗位结构工资分配机制。通过岗位职位评价,合理拉开不同岗位之间的工资差距,突出岗位价值,同时薪酬水平的确定按照对内具有公平性对外具有竞争力的原则,按绩定酬,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真正实现薪酬的就作用。

(二)允许技术人员兼职,实现人尽其才针对国有企业部分技术人员自我价值实现的愿望,企业内部应鼓励在完成自身工作且不影响本单位效益的前提下,允许他们在企、事业单位之间兼职,从事科研开发、技术创新、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活动,并获取相应报酬,以充分发挥他们的技术特长和作用,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同时应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减少人才流动壁垒,为高效人才的利用提供保障。

企业改制论文范文第6篇

正是因为改制上市可以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财务利益,所以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走上改制之路。但在改制上市的流程中,许多企业都会遇到大大小小的财务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问题。

1、股份公司设立及历史出资问题企业改制设立之初,需要对其资产进行评估。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在这一阶段主要出现的财务问题是:出资不实、资金不到位;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作价偏高;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不是公司必须的;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等。2、税收申报与缴纳问题依法纳税是一个企业的法定义务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IPO审核时对拟上市公司是否依法纳税极为关注。在这一过程中主要出现的问题有:在IPO实务中,私营企业存在着普遍以避税为目的的财务或业务操作,例如设置账外账、转移利润形成小金库等;利润分配为扣除个人所得税;执行的税种、税率与相关法规不符等等。

3、关联交易问题对关联交易,拟上市公司应完整披露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要求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4、业绩连续计算应关注的问题业绩不得连续计算的主要情形是:拟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发生了重大变化;拟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发生了变更;拟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了重大变化;出资不实,影响重大且尚未消除的等。5、重大收购与重组问题对于重大收购与重组,应重点关注的事项是:收购是否构成资产及业务重大变化,是否导致管理与决策的重大变化,是否影响对业绩及未来前景评估。若事实上造成影响了,则很可能导致业绩不能连续计算,就会影响IPO申报时间;评估调账及收购的会计处理;收购重组后的整合与融资情况,如被收购方收购前后业绩变化,是否符合公司并购预期等。

二、健全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相关建议

基于以上对中小企业改制上市面临的主要财务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应对。

1、解决中小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中小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土地房屋产权、不规范纳税、股权纠纷、证照补办和其他各种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中小企业应主动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并且相关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服务中小企业处理相关问题;现有的规章制度没有对相关问题做出明文规定的,可作个案处理,或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

2、改革中小企业的产权结构,使产权制度明晰中小企业的发展起步多还是属于家族式,产权主体带有强烈的亲缘性,排外倾向严重,这也使得中小企业难以适应现代市场竞争的制度,在改制上市时也容易出现财务混乱的问题。所以中小企业要进行产权改革,即产权开放,实现中小企业资本主体多元化。这种改革会有利于企业破除亲缘性,延长企业寿命,使企业解除家庭式管理的桎梏。另外,产权开放还有利于企业吸纳更多的资本,扩大融资范围,使企业技术进步,从而有利于企业形成更好的组织结构。而且,这种改革从财务上不仅要求确定产权主体的财产所有权,更为重要的是确定财产所有权在产权多元主体之间的依附关系,明确产权主体的产权结构,从而利于企业管理出资验资、股权分配等方面。

3、加强财务监管工作中小企业的财务工作是监管层最为关注的核心内容,因此,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必须认真倾听来自监管层的声音,将企业的财务工作由规范化入手,逐步实现财务管理上台阶,将企业内部的财务问题进行疏理,分类加以解决,只有这样才有可能通过监管层的审核。监管层对于中小板采用了比主板更为严格的监管制度,这既是监管层对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的严峻考验,更是监管层对于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一次大检阅。因此,企业的任何不符合规则的财务做法都将在监管层的严格审查面前暴露无遗。监管层对于企业财务管理的力度使得中小企业在上市之前就经受了严格的财务审查,上市之后,监管层仍然会继续对企业的财务管理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企业的财务管理者在按照监管层的要求推进工作的同时,对于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也将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不仅能够促进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也使得企业在内部控制方面得以加强。对于中小企业板的财务监管,监管高层将会进一步加大力度。

4、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理体系,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中小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在财务管理上,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及操作工序,各部门之间要相互监督。同时,财务管理人员对于企业而言也是相当重要的,企业也必须重视财务管理人才的培养。财务会计的领导层应严格落实责任,加强监督,而且要不断地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意识培养和专业技能培训。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要想改制上市,要想发展,就必须考虑到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其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创新财务管理机制,发挥财务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将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搞好。

5、政府部门的支持与鼓励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鼓励,对于中小企业的改制上市是有重要作用的。政府应当鼓励各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在保证信贷安全的基础上,不断建立一些专门针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银行等金融机构也要研发适合当前中小企业的信贷产品和服务项目。除此之外,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对当前金融市场进行整顿,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建设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6、切实加强政府对中小企业上市的服务和督导工作中小企业改革上市所面临的细节问题比较多,因此不仅需要公司内部的诸多调整与努力,还需要政府部门的积极引导与协调。同时,企业还应积极改造、提升技术水平,加大科技投入,一方面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另一方面也能够提高企业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在公众方面,应该对已经成功上市的中小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增加公众对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信心,同时也能够为已经上市和待上市的中小企业争取更多社会资源。特别是对于待上市的中小企业,要积极借助政府的力量,比如商务部、金融监管部门等方面的支持,解决企业上市道路中可能遇到的法律和资金问题。

7、利用资本市场和政府资源优先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跨越式发展应注意加强对科技型企业扶持资金资本化的可行性研究,并进一步探索政府和社会投资的共赢模式,有效整合政府资源。同时进一步增加政府相关的奖励政策,在政策方面从实质上促进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特别是针对企业上市前期费用较高,企业前期负担重、资金压力大的问题,应对有积极意义和上市后会带来较好的规模效应的中小企业,进行资金方面的支持,比如设立“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股改和上市工作。

8、加大对证券会计法律等上市培育中介机构的扶持力度政府部门为了能够促进和协助规范中小企业的改革上市工作,还可以通过对证券、会计和法律等行业采取政策优惠的方式,来鼓励和支持各类上市培育中介机构及其他服务组织提供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配套服务,并对具有突出贡献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股权交易托管机构、风险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以及相关专业服务联盟实行荣誉或物质奖励等等。

三、结语

企业改制论文范文第7篇

为了对付市场的不确定性,企业家才能是最重要的,能够充分有效激励企业家才能的制度即由企业家分享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更是重要的。只有市场能够校正企业和企业家的出错,其基本机制就是自由的、可竞争的合约选择。当一种合约在市场竞争中显现为不合算或相对不合算时,资源可以向别的地方流动。资源所有者为其选择承担责任的约束下,所有市场合约最终都将受到生存检验,即我们常说的硬预算约束。

公有制企业消除了企业的市场合约基础,同时就把市场校正企业和企业家出错的机制也消除了。更严重的问题是,在产权选择合约的权力被根本禁锢的场合,公有制企业甚至无从知道出错的发生。即便公有制企业从宏观上“掌握”了体系不能发出的信号,从而知道资源的利用效率极低,它也对微观层面上提高节约效率无能为力,因为各种进入退出机制在公有制体系里全被消除了。上述分析让我们明白了国有企业改制可能带来的效率改进。在非公有制经济下,基于个人合法产权的基础,任何集合起来的组织可以最终追溯到组成集合体的个人。硬预算约束不仅可以让非公有企业更具效率,它还会直接淘汰那些相对效率低下的企业,让资源流向回报率更高的地方。当我们预期改制后的非公有制企业将更有效率的时候,国有企业改制对就业的影响将变得不确定。改制硬化的企业预算约束给了它更强的利润动机,因而会促使他们降低劳动成本,从而进行裁员(ShleiferandVishny,1994)。改制后的非公有制企业所有者可能更善于管理,从而提高企业的营销和创新能力,使企业进入新的市场。这样,企业产出将会增加,并且当产出增加效应占主导地位时,改制后的非公企业将带来产出增加。

二、实证分析

(一)非公有制企业效率改制后的非公有制企业能否获得成功还需要通过效率的检验。但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为需要考虑如何衡量企业效率,以及选取何种企业的样本。郎咸平用在香港上市的国有企业作样本,提出国企的表现并不比民企企业糟糕(李开发,2006)。但我们都知道这些国企都是大型企业,且在相应领域有相当大的垄断力量。选用有偏的样本会扭曲国企和民企的整体比较。本文选取的样本来自IFC在2002年的一项调查,包含11座城市的683家企业样本,来评估改制后的非公有制企业的效率表现。我们选取了三个效率指标比较样本中的公有和非公有企业:资产回报率、人均销售额以及投资额。表1展示了比较结果从表1可以看到,改制企业比未改制企业在资产回报率和人均销售额两方面表现得更好。特别是未改制企业在抽样时期平均而言年年亏损,但改制企业则显示正的平均回报。然而,在新投资方面,改制企业和未改制企业区别不大。这表明改制企业的更优秀表现并非来自新投资,而是来自效率的改进。表2展示了比较结果。表2比较了民营改制企业和完全国有企业的情况。若伴有民营,改制的效果在资产回报率方面有所提高,但对人均销售额的影响差异不大。此外,民营改制企业的投资比完全国有企业的更少。这进一步增强了先前的结论,即改制企业的效率改进并非来自更多的投资,而是来自更有效率地利用现有的人力、设备和技术。我们还可以看到,改制对资产回报率有显著的正影响,而且这一影响在改制后逐年增加。要使改制有效提高利润率,显然必须经历一个学习过程。其次,改制对劳动生产率和投资没有显著的正向影响,甚至可能有负向影响。这一结果为民营改制企业在收益率上的更佳表现提供一个解释,即这些企业节约成本的意愿比传统国企更强。正如上一部分我们的分析,非公有制企业在面临硬预算约束的情况下,将会更具效率。

企业改制论文范文第8篇

虽然无形资产的作用日益为人们接受,但无形资产的管理、计量、评估远远落后于人们对无形资产重要作用的认识。特别是对无形资产评估指标体系的认识,已不能适应时展的需要。由于无形资产的特殊性,特别是在确认和计量上的难度性,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及其会计处理应当持有必要的谨慎和稳健的态度,其核心问题在于如何才能合理评估无形资产这一特殊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反映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应当说无形资产评估与无形资产会计处理是两个紧本论文由密相联的问题,对无形资产进行合理评估是进行无形资产会计处理的必然要求,也是企业改制顺利进行的必要保证。传统经济中发展而来的会计体系从稳健的角度出发,不倾向于将计量难度较大的无形资产反映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一般只将外购获得的无形资产予以确认,并按其经济寿命或一定期限进行摊销,而对于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则将其开发费用在各期作为费用处理,即使该企业所创造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的主要利润来源。其结果导致企业大量宝贵的无形资产无法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企业财务报告中的净资产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企业财务信息的相关性和真实性受到严重质疑。以美国为例:由于美国企业间购并现象较为普遍,尤以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受到的抨击最大。有关美国经济界人士指出,在许多企业购并行为中购并方看重的是被购并企业所拥有的,但并没有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无形资产,而并不是看重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有形资产,并以“在21世纪中采用20世纪30年代的财务报告模式”的评估,批判传统会计制度对无形资产的忽视。国外经济界、学者对会计制度中无形资产会计处理的质疑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固定资产资本化处理,无形资产的费用化处理;(2)无形资产的摊销;(3)无形资产的确认。

二、企业改制中无形资产及评估的影响因素

无形资产是企业的重要经济资源,是知识产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权与工业产权相统一的结晶,是维持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柱,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和增值效能。据有关统计资料,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的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达35%,高科技企业则达60%-70%。它不仅能使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经济效益,而且其自身价值也有巨大的增值作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要生存发展,最终将体现于无形资产的竞争。无形资产对企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企业改制中无形资产及其确认。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新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第十一条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无形资产评估包括商标、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营销网络、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资源性资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无形资产价值及品牌评估等。

2.企业改制中无形资产价值的法律依据。从元形资产本身看,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计算机软件等涉及的法律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这些法律对于保护相应的无形资产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有利于企业维护其合法权益。如商标权评估后,在商标的侵权诉讼和行政保护中,可依据《商标法》对假冒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量化并认定赔偿额,不仅有利于为商标权人打假维权提供索赔依据,而且有利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其知名度。但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看,我国有关无形资产的法律、法规尚不能完全适应WTO的要求。wTO规定的无形资产除上面提到的还包括版权与邻接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商业秘密)。而在我国的《宪法》中没有关于知识产权的内容,其涉及评估的一些法律规定也只是包含在《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等法律当中。虽然《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等法律在无形资产评估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企业的股份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制改造、合资、联营、兼并、拍卖、转让、无形资产抵押贷款等经济活动,有利于企业认识自己品牌的价值,有利于被消费者所认可,但对其他类无形资产尚未制定特别法律或行政法规,严重滞后于当今实践。

3.200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作为资产评估行业规范,在企业改制中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应该遵循此项基本准则。《无形资产评估准则》是中注协拟定,财政部印发的规章制度性文件,其依据是国务院行政法规9l号令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无形资产评估至今尚未立法。使得评估的法律依据不足,这也决定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只能侧重技术层面,忽视了评估、披露、使用是资产评估三个环节的重要特征,且三者缺一不可。它难以适应目前我国多种经济体制并存的客观需要。体现到现实当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在涉及无形资产评估业务时,《无形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资产评估准则》没提及如何使用,而这个问题在做具体评估项目时是无法回避的。因为资产评估的最终目的是使用,不能只强调和规范评估师的行为,更要考虑使用者的接受情况,在《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中,强调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有关使用的评估方法及其理由。对于使用的评估方法及其理由,在无形资产评估条款中很空泛,因没有具体考核指标,缺乏可操作性。4.评估方法对企业改制中无形资产价值的影响。无形资产主要有三种评估方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收益现值法。评估方法对无形资产价值的影响主要表现为:首先是评估方法选择不当造成的影响——没有明确评估的目的,评估目的错位;或是由于最佳的评估方法中的一些评估参数难以确定,而只好改用别的评估方法。其次是评估方法本身存在的风险。(1)成本法也称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是指在现实条件下,按功能重置资产,并使资产处于在用状态所耗费的成本。重置成本评估法就是按重置成本价格对无形资产进行估价,即按照评估无形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估算无形资产价值的方法。由于无形资产具有账面成本不完整、投资成本的弱对应性和人账成本虚拟性的价值特点,在采用重置成本法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时,会遇到成本资料缺乏完整性和原始成本无据可查而带来的

不确定性问题,故在使用重置成本法确定无形资产的评估值时,会存在数据资料不准确和不精确的风险,难以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准确。(2)市价法也称现行市价法,现行市价评估法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针对各项价值影响因素,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将被评估资产与比较对象逐个进行对比调整,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由于无形资产的不可比性,使其没有可比的市场价值。每个企业无形资产由于其在同业中的垄断地位和优越程度不同,为企业带来的超额盈利水平各异,对于相同种类的无形资产,其价值是不同的。因此当无形资产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时,难以找到可比的市价。另外,我国企业从80年代中期才开始逐渐重视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交易时间短、数量少,可使用的无形资产交易的历史资料有限,采用市价法对这些行业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必须面对数据选用的风险。(3)收益法也称收益现值法,收益现值本论文由无现值,来确定被评估无形资产价格的方法。运用收益法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的风险主要体现在评估参数收益额、收益期和折现率等因素的确定上。收益额选取的风险是:无形资产的具体类型不同,其使用价值表现不同,带来的超额收益也不同。收益期选取的风险是:无形资产收益期的确定一般有年限法和更新周期法两种形式。年限法指在形成企业控制的无形资产中相当一部分是因为受到法律和合同的特定保护,如商标、专利权等年限,也称法定(合同)年限,而法定(合同)期限内是否还具有剩余经济寿命是评估时应考虑的重要问题。更新周期法是指产品更新周期和技术更新周期。在一些高技术和新兴产业,科学技术进步往往很快转化为产品的更新换代。折现率选取的风险是:根据折现率的概念可确定折现率的计算方法即以无风险报酬率加上风险报酬率作为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的确定一般为政府债券的利率,风险报酬率的确定常用的方法主要为累加法。

三、完善无形资产评估指标的重要性及措施

1.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企业改制中无形资产价值的公正性、合理性为方方面面所关注。首先应明确的是资产评估价值的合理范围其内涵应是资产评估价值与实际成交价格的合理差异范围,也可理解为资产评估结果在具体数字上的可应用范围,可确定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或与实际成交价格的差异的合理范围。可减少乃至消除国有无形资产低于正常价格出售和大量流失的现象,避免企业主管部门与原企业经营者或个别人一对一的暗箱操作,提高企业改制工作的透明度。